第一條 為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中國特色自主創新指導方針,在若干領域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以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工作為突破口,促進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創新,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快我市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建設,推動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向更高的臺階邁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試點示范工作目標
通過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的扶持和引導,帶動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能力,引導企事業單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技術創新,促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增強其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扶持和引導方式
對于被認定的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給予一定資助。資助資金用于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專利數據庫及其分析系統建立、專利申請的費用補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活動。
第五條 申報要求
1、申報知識產權試點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
(2)申報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對本單位持續發展有明顯推動作用,并在創新過程中不斷形成自主知識產權;
(3)申報單位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有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配備有一定知識產權管理經驗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建立了較完善的現代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了較為科學的知識產權戰略,形成了有效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
(4)申報單位累計的專利申請總數達30件以上或累計的授權發明專利總數達10項以上;
(5)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具有可以預期的應用前景,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企業單位應具備知識產權技術實施和產業化能力,含有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30%以上,事業單位的產學研合作體系應初具規模。
2、申報知識產權示范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為大連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
(2)申報單位在作為知識產權試點單位期間,知識產權工作成績突出,驗收評價優秀;
(3)申報單位已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設立了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并培養或配備了具有較高水平的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知識產權工作經費充足,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完善;
(4)申報單位試點期內專利申請增量在30件以上或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上;
(5)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產生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知識產權工作有較高的顯示度。企業單位應具備較強的技術產業化能力,含有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40%以上,事業單位應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產學研合作體系。
第六條 申報材料及受理、認定方式
1、申報材料
(1)企事業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申請表;
(2)單位知識產權工作概況,內容包括單位情況、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經費投入情況、專利實施情況及實施效益、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措施等;
(3)單位獲得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2、受理、認定方式
申報單位經所屬區市縣知識產權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發展局、開發區發展改革局)向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國有大中型企業可直接向市知識產權局上報;由市知識產權局核準,經專家評審后,擇優認定。
第七條 管理與監督
(1)獲得資助的單位,應向市知識產權局上報工作進展及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按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2)市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者,已資助的經費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3)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八條 考核及驗收
1、考核(驗收)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進行,對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采取動態管理辦法,試點示范期為兩年。每年受理審批新的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同時對到期的試點示范單位進行期終考核(驗收)。
2、凡試點示范期內專利申請增量在10件以下或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下的試點示范企業,視為未通過考核(驗收)。
3、凡試點示范期內專利申請增量在10件以上或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上的專利試點示范企業,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驗收,考核合格可保留試點示范單位資格;考核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內不享受試點示范單位待遇),到期仍未通過考核(驗收)的,取消試點示范單位資格。
4、通過考核(驗收)的單位可推薦申報省級或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
5、事業單位的考核工作參照企業考核辦法施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大連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市企(事)業單位專利試點工作管理辦法》(大知發[2004]3號)及《大連市企(事)業單位專利試點工作方案》(大知發[200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