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企業申請報告內容:企業概況、申報產品(工藝、技術)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規范的理由或依據; (三)提供產品(工藝、技術)說明。包括:企業的技術水平、生產規模、原材料名稱及使用量、產量、產值、利稅及減(免)稅額等相關情況。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工藝、技術)認定審批表; (六)市級初審委員會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提供的產品檢驗、檢測報告及評審報告; (七)提供符合環保要求, 不產生二次污染的證明(環評)材料; (八)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產品成本明細表; (九)提供與原材料供應方簽訂的相關協議或供貨合同等,以證明原材(燃)料來源穩定、可靠、數量及品質滿足相關要求的材料; (十)提供水、電等配套條件落實情況的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