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規劃[2003]2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國務院各部門,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經貿委承擔的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已隨職能劃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為規范、明確有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分工
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二、關于《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一)申請辦理程序
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抵扣所得稅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國產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程序報經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有關企業集團、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后,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有關企業集團、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
(二)需審核的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復印件(按規定國家只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需同時附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復印件;授權或委托審批的項目,另附授權或委托函復印件);
2、申請確認的國產設備清單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國產設備清單一份(格式參照申請確認的清單格式,需加蓋項目法人單位公章);
3、按規定需要進行招標設備的委托招標合同和中標通知書;
4、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審要求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各有關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對項目申請確認的國產設備清單及金額、項目建設起止年限等所有與確認書內容有關的事項進行初審,并在上報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要認真審核項目法人單位提出的國產設備清單,并在清單上加蓋公章,非該項目設備不得列入。如確認的內容與項目批復內容有調整,應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的申請中,說明原因并提出初審意見。
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法人單位變更、建設地點變化、項目內容調整及擬采購的設備有較大調整的,應到原項目審批單位申請辦理項目調整批復后,再申請辦理確認書。
(四)《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出具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有關材料審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確認方式,共出具《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附國產設備清單)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檔,其余三份下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及各有關企業在收到下發的確認書后,應及時將其中兩份發送給項目法人單位(一份存檔,一份供稅務機關辦理抵扣手續用),其余一份存檔。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如確有必要,設備清單可分批確認。
三、關于《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備案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必須嚴格執行《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備案的有關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本單位上月出具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國產設備清單)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其他
(一)各地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要求,不得違規出具限額以上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二)《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工作,不得由項目法人單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理。
(三)有關文件應采用公文交換形式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無誤的申報材料后,原則上于10個工作日內辦復,并將確認書通過公文渠道下發。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展規劃司、國外資金利用司分別具體負責內資、外資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管理,并分別出具有關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
(五)各有關單位請于12月31日前將負責有關工作的職能處室、聯系人、地址、郵編、電話,分別傳真至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劃司和國外資金利用司。
(六)上述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委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