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8-01-19 來源:發展規劃處市勞發〔2007〕214號
各區、縣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為切實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07〕34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7〕14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參照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現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管理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一) 少年兒童,指在校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包括各級各類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職高、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學生及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3年以上的農民工子女)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
(二) 城鎮非從業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其中:重度殘疾人員,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經殘疾人聯合會認定,殘疾等級標準為一至二級的殘疾人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符合低收入家庭標準家庭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參保登記
(一) 登記地點:凡符合《暫行辦法》規定范圍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集中登記,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 登記時間: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在《暫行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西安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 需攜帶材料:近期二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張(學齡前兒童提供母子或父子同底照片)、身份證、戶口簿、同一戶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對下列特殊人員,還應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屬低保人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所登記的當年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2、屬重度殘疾人員的,需提供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屬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關證明材料。
4、隨父母在本市上學、生活3年以上的農民工子女,由父母持《暫住證》、原籍戶口簿、外出務工證明及父母工作單位提供的3年以上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 登記程序:
1、城鎮居民首先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申請表》(以下簡稱《個人申請表》),然后攜帶填寫好的表格和規定材料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2、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根據城鎮居民的《個人申請表》,對是否屬于參保范圍人員及個人信息的準確性進行初審,確認參保居民身份類別和繳費標準,同時將參保居民信息及時錄入居民醫保管理軟件系統。
3、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完成參保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登記錄入與確認工作后,將《個人申請表》與通過居民醫保管理軟件生成的電子信息及參保居民的證明材料一并于每月17日前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4、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本地區所有參保居民進行復審,對復審通過的居民按照規定的流程和要求導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于每月22日前將參保登記信息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然后將軟件系統自動生成的個人醫保編號反饋給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
5、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根據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審信息,打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個人信息登記表》,反饋給參保居民本人,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6、屬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工作,統一填寫《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登記表》,并持集體戶籍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參保繳費
(一) 繳費時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年繳費,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為繳費期,收繳下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 繳費標準:
1、少年兒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70元。其中,低保和重度殘疾的少年兒童,個人繳納10元,財政補助90元。
2、城鎮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5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80元,財政補助70元。其中,低保、重度殘疾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及低收人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230元。
(三) 繳費方式:
1、城鎮居民
參保居民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采取委托銀行代辦的方式。參保居民應于每年10月15日到11月30日,到指定銀行的儲蓄網點辦理繳費手續。
2、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
本市城鎮集體戶籍的學生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學校收繳匯總后,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持《學校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表》和通過居民醫保管理軟件生成的電子信息到所在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四) 待遇享受期:在規定的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并足額繳費的,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完成撤村轉居的被征地農民和新轉入西安市城鎮戶籍的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可即時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登記并繳納全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 續費處理:參保后又中斷繳費在6個月內的,辦理續接手續時,個人全額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補繳醫療保險費部分財政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均不予補助,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在6個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外,待遇享受設置6個月等待期。
四、參保登記信息變更
(一) 參保居民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間持《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變更表》、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應在每月17日前將變更信息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變更信息于每月22日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五、參保居民增減變更
(一) 減員變更
參保居民發生市內戶口遷移、戶口遷往外埠或死亡的,參保居民或家屬應持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間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減員手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每月17日前持《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變更表》和相關證件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減員手續。
(二) 增員變更
參保居民發生市內戶口遷移或各類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持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在每月1日至15日期間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辦理增員手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在每月17日前持《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變更表》到所在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員手續。
(三)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居民增減變更信息于每月22日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六、退費管理
(一) 參保居民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當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屬持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相關手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持《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費表》及死亡證明復印件到所在地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于每月22日前攜帶材料統一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費手續。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將參保居民已繳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予以退還。
(二) 參保居民在保險年度中出國定居、應征入伍、戶籍遷出、死亡等情況時,自行終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停止醫療保險待遇,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再退還。
七、證卡管理
(一)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作《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證》)作為參保居民的就醫憑證。
(二)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居民繳費信息發放《居民醫保證》,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居民醫保證》加蓋印章,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學校將《居民醫保證》發放給參保居民本人。
(三)《居民醫保證》發放時加貼專用防偽貼花一個,每年審驗時加貼當年防偽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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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