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商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度參考文本》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7-06-04 來源: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滬知局[2007]第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本市商業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規范商業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上海市商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度參考文本》經上海市商業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討論通過,現予印發,供商業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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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商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度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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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業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指導小組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代章)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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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度參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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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制訂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本單位經銷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自覺抵制銷售假冒、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廣大消費者以及商業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樹立本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主體和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專利、商標和著作權。
本辦法適用于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三條? 工作機構和職責
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總經理總體負責,分管副總經理直接負責,商品進貨部門具體負責知識產權商品資料收集、登記、確認工作,商品質量檢驗部門主要負責知識產權商品的動態管理、更新登記工作,法務部門主要負責知識產權商品侵權糾紛應對工作,其它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配合工作。
第四條? 工作人員要求
本單位承擔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員應當參加上海商業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培訓,取得《上海市商業系統知識產權工作者證書》。
第五條? 宣傳培訓、配合執法工作
本單位積極開展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在每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以及其它重大活動期間,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執法檢查、公益宣傳,同時組織本單位員工參加有關知識產權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本單位各業務部門應當結合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開展發明創造并申請專利、登記版權,同時重視自身商標特別是服務類商標的注冊與保護,積極參與各項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活動。
第七條? 進貨確認
商品進場前,商品進貨部門首先對商品、商品包裝、商品說明書進行檢查,對標注專利號、專利標記、商標、版權信息的商品進行確認、登記,建立相關的知識產權商品數據庫。
對于標有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的商品,要嚴格審核該商品是否具有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世界博覽會標志權利人的許可使用證明。
第八條? 專利商品管理
對于專利商品,應當審核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范性。如果僅有專利標記,沒有專利號,則要求供貨方標明專利號。對于標有專利標記或專利號的商品,應當要求供貨方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影印件,并對專利號、專利權人進行核對,相關證明文件要予以備案:
1、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登記簿副本;
2、最近一年繳納專利年費收據;
3、制造商與專利權人不一致的,屬于受讓他人專利權的,要求提供專利權受讓后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屬于被許可實施專利技術的,要求提供登記備案的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
4、核查商品專利的法律狀態;
5、核對專利內容與專利商品的關連性。
第九條? 商標商品管理
對于未注冊商標商品,商標標識上不能擅自標注“注冊商標”,“注”,“R”等注冊標記,同時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核。
對于注冊商標商品,要求供貨方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影印件,并審核以下相關項目:
1、商標注冊的有效期;
2、商品包裝上標注的企業名稱,地址應與商標所有人名義,地址一致;
3、商品包裝上標注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與注冊證上的商標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一致;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應在核準注冊的商品范圍內;
5、商品商標屬許可使用的,應查驗被許可人提供的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復印件。
第十條? 版權商品管理
對于版權商品及與版權相關的商品,應當審核下列事項:
1、不經銷未經國家特許的圖書、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版權商品;
2、經銷特許經營的版權商品時,要向供貨企業查驗新聞出版、文化廣電等行政部門頒發的經營資質證明;
3、經銷計算機軟件、玩具等與版權直接相關的商品時,應當查驗供貨企業的經營資質。同時根據不同類型的商品和行業慣例查驗供貨企業應當具備的相關商品版權使用權、發行權證明;
4、經銷版權商品以及經銷版權作品復制品時,應當查驗商品的印刷、復制或制作質量,查驗版權信息標注的合理性、一致性及合法性,查驗是否具有國家強制規定的合法標識;
5、對于經銷的任何商品,都應當查驗商品的包裝、說明書、商品目錄、商品推介材料、廣告宣傳品等是否存在明顯侵犯他人版權的作品。
第十一條? 處理措施
如果供貨方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商品進貨部門則應要求供貨方將所標注的專利號、專利標記、注冊商標標記等相關內容消除或者覆蓋后,方可準許上柜銷售。
在版權商品管理中審核出的問題,應當及時與供貨商交涉,在消除侵權隱患后,方可準許上柜銷售。
第十二條? 專利商品動態管理
在對專利商品的動態管理中,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每年在與相關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日(指某月某日)前15天應通知供貨方提供當年繳納專利年費收據影印件并備案。
第十三條? 商標商品動態管理
商品質量檢驗部門對供貨企業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授權證明)以及企業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進行動態管理,對上述證明文件三個月內即將失效的,應當及時提醒供貨企業準備有效的證明文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違法處置
商品質量檢驗部門在自行常規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拒絕其進場銷售,并及時向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1、涉嫌冒充專利或者假冒他人專利商品;
2、假冒或者侵權商標商品;
3、涉嫌侵權盜版的版權商品。
第十五條? 供貨方配合義務及合同簽訂
本單位在與供貨方簽訂合同時,應當與供貨方訂立以下條款:
1、要求供貨方對提供的知識產權商品發生權利變更(延續、轉讓、放棄、失效)的,應當及時向商品質量檢驗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主動更換商品上相應的權利標記;
2、應當將有關知識產權侵權免責條款寫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業單位因銷售由供貨方提供的商品而導致知識產權侵權的,由供貨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條款。
第十六條? 侵權應對
??? 如果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侵權警告函后,法務部門應當要求權利人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明文件(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專利文件、證明該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材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注冊證書、版權登記證明)以及權利人的有關證據材料,并馬上通知涉嫌侵權商品的供貨單位。
第十七條? 侵權比對
與供貨單位一起核對、分析,比較涉嫌侵權商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可能;也可以約權利人面談,聽取其意見;可以向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咨詢;還可以將相關材料向有關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反映。
??? 第十八條? 侵權處理
經分析侵權可能性較大的,通常情況下本單位應先行停止銷售該涉嫌侵權商品。
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知識產權侵權構成的生效判決書、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侵權構成的已生效的處理決定書,一般情況下,應當立即撤下所有知識產權侵權商品,停止銷售。
第十九條? 獎懲措施
本單位于每年年底對知識產權商品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核,對負責或從事本單位知識產權商品管理工作的部門和人員進行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獎勵:
1、敬崗愛業、工作表現突出、取得一定成效;
2、能妥善及時地應對和處理商業經營管理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懲戒:
1、在知識產權商品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工作失職,商品動態管理出現重大差錯的;
2、因疏于管理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被有關行政機關處罰或者給企業造成經濟或名譽上損失的。
第二十條? 解釋
本制度由本單位制訂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實施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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