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價費(2006)008號 滬財預聯(2006)3號 各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經研究,現核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收費標準和醫療事故取證材料復印(復制)收費標準如下: 一、本市各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收取技術鑒定費的標準為每例3500元,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二、醫療事故取證材料復印(復制)收費標準 (一)A3、B4復印紙每張1.00元;A4、B5復印紙每張0.5元。 (二)復制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按攝片材料進價加30%的標準收取。 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多次復印(復制)的,不得向申請人重復收費。 三、醫療事故尸檢收費標準為每例3500元。屬于醫療事故的,尸檢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提出尸檢申請的一方支付。 四、醫療事故鑒定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上繳市、區縣財政國庫。收取方式按《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滬財庫[2004]29號)規定實行“收繳分離”。支出由市財政局通過部門預算核撥。 五、請到同級財政、物價部門辦理《項目登記和票據購印證》、《收費許可證》的注冊登記手續。 六、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聯合印發的滬價費[2002]56號文同時失效。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財政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