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藥品經營單位: 根據本市藥品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現公布本市2006年第二期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醫院供應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請遵照執行。其中凡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公布價格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加價率執行。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此次公布的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的要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統一定價等藥品醫院供應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表》 附件2:《專利、原研制、單獨定價(優質優價)藥品醫院供應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表》 }上海市物價局 二ОО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