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區(縣)衛生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各醫科大學附屬醫療機構,各企業部隊醫療機構: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91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監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三醫辦關于繼續推進本市三醫聯動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05]40號)和《上海市物價局印發
的通知》(滬價商[2000]331號),對進入醫療機構的藥品和列入本市價格管理范圍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醫療器械的價格進行規范管理。對于已納入本市集中招標采購范圍的,按招標采購的有關規定管理;對尚未納入本市集中招標采購范圍的,采取行業協會價格初審、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公布最高零售價格的辦法進行管理。 二、調整醫療機構銷售藥品的實際加價率。凡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公布價格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執行范圍和加價率銷售。屬于本市集中招投標或采取掛網銷售的藥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自2006年12月20日起,醫療機構采購的其他藥品,在不突破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的前提下,應以藥品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銷售;中藥飲片原則上按照不超過25%的加價率銷售。 三、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通力合作,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共同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服務價格秩序,努力解決群眾看病貴的問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上 海 市 衛 生 局 上 海 市 醫 療 保 險 局 上 海 市 經 濟 委 員 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上海市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關于改革上海市藥品價格管理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