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物價局: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24種抗感染類藥品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881號)和本市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現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阿莫西林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調整及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阿莫西林等抗感染類藥品價格為最高零售價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必須按照執行。市物價局鼓勵各類藥品經營者通過改善管理降低運行成本,進一步降低實際零售價格。目前實際零售價低于本次公布價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已在本市醫療機構集中招標采購中中標的藥品,其最高零售價格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的,必須按本次公布價格執行,低于此次公布價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三、凡藥品通用名列入附表,而劑型、規格或生產企業(非GMP除外)未列明的藥品,請醫療機構和經營單位盡快與我局聯系。在我局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前,原最高零售價格一律暫停執行,也不得擅自參照此次公布的相關藥品價格執行。本次及以后公布的大容量注射劑價格,不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 四、凡通用名被列入本次價格調整范圍內,初次申請單獨定價(以前不具備單獨定價資格)的藥品,均應按照本次公布的價格方案(詳見附件1)執行,企業應在本次價格調整方案執行之日起20天內向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凡在本次價格調整中列明臨時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詳見附件2)均為之前已經獲得單獨定價資格的品種,相關企業也應在執行之日起20天內按規定向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單獨定價申請,并告知我局。凡未按上述規定提出申請并告知我局的,我局將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單獨定價問題的規定,重新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 五、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此次公布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此次公布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從2004年6月7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 上海市物價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