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1-05-29 來源: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滬科(2001)第19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精神》,現將新制訂的《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真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形成多種形式的 科技獎勵制度,加強對上海市(即上海地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 獎(以下稱社會力量設獎)的規范管理,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 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力量設獎是指國(境)內外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或自籌資金,面向全市、行 業、部門或特定單位設立的經常性的科學技術獎。
前款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 以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 轉化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決策咨詢等科學研究、科技管理、科 技著作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個人、組織為獎勵對象而設立 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三條 社會力量設獎是我國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成部分。本市社會力量設獎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符合國家和上 海市的科學技術政策、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協調 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序,實行公開授獎制度。
第五條.凡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推薦參加社會力量設獎的評審,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獎工作。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經批準登記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面向本市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 國”、“國際”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表及以下附件:
1、章程草案;
2、獎勵辦法;
3、社會力量設獎組織及其負責人或者個人情況登記表;
4、承辦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登記表;
5、評審機構組成人員情況說明;
6、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7、獎勵經費來源證明(不設獎金的除外);
(三)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 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批準的上海市社會力量 設獎,發給由科學技術部統一制作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 證書》。
社會力量設獎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組織的,在領取《社會力量,設立 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批準登記的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獎的組織,評審機構享有依法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和在公開出版物、媒體上如實宣傳報 道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經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更改獎勵名稱;
(二)修改獎勵辦法和章程;
(三)更改設獎機構或者臥常機構負責人;
(四)變更辦公場所。
第十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變更事項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上海市社會力量設獎由于下列原因終止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應當向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并交回《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
(一)完成社會力量設獎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變更、注銷的情況,由上海市科 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組織、評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警告、限期停 止活動、撤消登記等處罰: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獎勵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自取得《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 內未開展科學技術獎勵評獎、授獎活動的。
第十八條 社會力量設獎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批準登記的由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撤消,并收回《社會力量設立科 學技術獎登記證書》和有關印章,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 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設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批準登記的社會力量設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上海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所收取費用的重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登記,擅自進行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或被撤消登記的設獎機構繼續以評獎名義進行活動的,由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 取締,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條 參與社會力量設獎及其評審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竊取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技術秘密,剽竊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設獎機構應當以年報的形式向上海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科學技術獎勵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已實施的社會力量設獎,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補辦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登記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科學技術獎勵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