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期 總第15期)
發布時間:2023-04-12 來源: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涉及我省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處置完,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湖區興煌水產批發部銷售的桂魚
(一)食品名稱:桂魚;生產日期:2022-12-08;不合格項目: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東湖區興煌水產批發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經核查,東湖區興煌水產批發部共購進該批次桂魚18公斤,已銷售18公斤,召回0。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桂魚的行為涉嫌犯罪,青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七里街派出所已立案調查。
二、東湖區老三年豬肉行銷售的豬肝
(一)食品名稱:豬肝;生產日期:2022-12-13;不合格項目:磺胺類(總量)。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東湖區老三年豬肉行,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經核查,東湖區老三年豬肉行共購進該批次豬肝100公斤,已銷售100公斤,召回0。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豬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東湖區老三年豬肉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編號:(洪東)市監(食檢)罰決〔2022〕17號)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該批次豬肝供貨商南昌市高新區昌東鎮起鵬屠宰場的案件線索移送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社會發展局。
三、旺中旺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韭菜豬肉蒸煎餃
(一)食品名稱:韭菜豬肉蒸煎餃;生產日期:2022-06-04;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宜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經核查,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生產該批次韭菜豬肉蒸煎餃200袋,已銷售192袋,8袋自用,召回81袋。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韭菜豬肉蒸煎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江西益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055元,罰款28945元。(處罰決定書編號:高市監(食)處罰〔2023〕9號)。
(三)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南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旺中旺百貨有限公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經核查,旺中旺百貨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韭菜豬肉蒸煎餃12袋,已銷售12袋,召回0袋。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韭菜豬肉蒸煎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南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旺中旺百貨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