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預收資金監管 預收資金須存入專用存管賬戶
發布時間:2023-07-10 來源: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多家單位聯合發布實施《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預收資金監管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管細則》)。《監管細則》明確了預收資金監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費方式等內容,學員自簽訂合同并完成付費之日起七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可以無條件退費。同時,堅持防控風險和規范發展并重,“不搞一刀切”,既維護培訓學員合法權益,又規范培訓市場秩序,激發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市場活力。
培訓合同或憑據要載明十二項具體內容
《監管細則》適用于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面向社會開展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這些培訓機構要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向培訓學員公開,并與培訓學員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或者向消費者出具憑據。訂立合同時,可以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參照《北京市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在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憑據中,要載明十二項具體內容,包括雙方信息、預收金額、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內容、退費計算方法、消費記錄、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等。
預收培訓費用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備案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且預先向培訓學員收取培訓服務費用的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要全部納入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備案范圍。
本市建立單用途預付卡服務系統,培訓機構可直接登錄系統進行網上備案。培訓機構要準確、完整地提供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所屬行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等。網上備案的同時,培訓機構還需向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北京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備案表》。如果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培訓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系統進行備案變更,并同步向區級人社部門作備案變更。培訓學員可通過服務系統查詢已備案培訓機構的相關信息。
預收資金按比例納入資金存管,支取須經學員同意
《監管細則》明確,培訓機構預收培訓服務費用的,須采用銀行存管模式開展預收資金監管。培訓機構應自主選擇一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并簽署服務協議,開立唯一的預收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將全部預收資金直接存入專用存管賬戶,并即時向存管銀行傳送交易信息。在開通銀行存管服務前,培訓機構不得預收資金。
全部預收資金存入銀行后,將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銀行,資金存管比例與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分級評估結果掛鉤,按照A級10%、B級20%、C級30%、D級40%的比例,進行資金存管并實行動態調整;對于新設立的暫未取得評級的培訓機構,按照30%的比例進行資金存管。剩余部分的預收資金需要存管銀行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便于培訓機構培訓活動資金流轉。
支取存管資金時,要與培訓服務進度相匹配,存管銀行根據培訓機構提交的培訓服務完成情況和相應的資金支取需求,經學員確認同意支取后,于兩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如果學員不同意支取,存管銀行不得撥付資金。
付費后七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可無條件退費
學員自簽訂合同并完成付費之日起七日內沒有參加培訓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五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額退費;學員因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確實無法按原渠道退還的,需由學員確認變更退費渠道。如培訓機構未按照約定提供培訓服務,或雙方協商一致,或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學員要求退費,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學員提出退費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
同時,人力社保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培訓機構發行、兌付預付卡及相關培訓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支持各區人力社保部門建立健全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監管聯動工作機制,依法采取相關信用管理措施,依托培訓機構“6+4”一體化綜合監管機制,對轄區培訓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
下一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充分發揮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作為技能人才培養平臺的重要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修訂完善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深入推進培訓機構培訓質量和辦學水平分級評估,全面開展“6+4”一體化綜合監管,加強預收資金監管,教育引導培訓機構優化培訓服務理念,改進培訓服務方式,努力提升培訓質量,培養技能勞動者大軍,服務和支撐新時代首都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