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3-07-11 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渝知管罰字(2023)1號)
?????當事人:重慶銘瑞渝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名稱:重慶銘瑞渝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6MAC660KG58
住所:重慶市沙坪壩區土主街道西永組團I標準分區重慶鐵路口岸公共物流倉儲項目9號樓512室-143
法定代表人:湯佳林
2023年4月14日,本局向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委托沙坪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重慶銘瑞渝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情況。2023年4月28日,經本局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指定本案由蔣其全、胡尊爽承辦。于2023年5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2月與重慶鑫合創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知識產權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由當事人為重慶鑫合創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代理發明專利申請1件和實用新型申請8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的單價為5000元/件,實用新型申請的單價為1500元/件,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的總價為17000元。合同還約定上述專利受理不成功全額退款,專利下證后當事人協助重慶鑫合創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領取專利補貼。簽訂合同后,當事人又委托重慶匯邦萬商專利代理事務所完成了1件發明專利申請及8件實用新型申請。
經查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網上未能查詢到當事人已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相關信息,綜上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17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第一組: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重慶銘瑞渝宏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業務統計表》、《知識產權委托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當事人代理專利的事實。
第三組:國家知識產權局平臺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事實。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3年6月2日向當事人依法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仍然為重慶鑫合創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代理申請專利的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所指的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鑒于當事人及時糾正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且違法時間不到半年,尚未產生實際社會危害后果,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可以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當事人無從重情節,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減輕處罰。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7000元。
2、罰款:3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到重慶市財政局專戶。逾期不交納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或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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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