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識產權局關于組織開展2023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城市、縣申報推薦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8-02 來源:豫知〔2023〕38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知識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面向城市、縣域開展2023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評定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3〕58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組織開展申報推薦等有關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推薦名額
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推薦名額:1個;
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推薦名額:1個;
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推薦名額:3個。
二、申報資格
(一)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
1.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濮陽市、洛陽市、南陽市)可自愿申報。
2.城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建立了市政府主要領導牽頭的示范城市建設協調機制,編制相關專項規劃,將知識產權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區縣政府的考核體系。城市知識產權管理能力突出,工作條件保障有力。
3.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導向突出,市本級及各區縣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政策合理合規,符合《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在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惡意商標注冊行為、“藍天”專項整治行動等工作中成效顯著。
4.城市知識產權綜合實力較強。建立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機制,知識產權運營體系運行高效順暢,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治理效能有效提升,知識產權對城市創新發展、產業升級的支撐作用凸顯。
(二)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城市。
相關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均可自愿申報。
(三)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每個城市可自愿推薦1個縣(市、區)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的申報工作。
三、申報、推薦程序
1.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試點、示范城市的地市需填報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客觀工作成效測評表,并提交相關的佐證材料;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突出特色和優勢,聚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知識產權規劃部署的重點任務,編制三年期的工作方案,經地市政府同意后,報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2.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試點縣的縣(市、區)需填報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縣客觀工作成效測評表,并提交相關的佐證材料;同時,結合工作實際,突出特色和優勢,聚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知識產權規劃部署的重點任務,編制三年期的工作方案,經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報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3.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4.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縣(市、區)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和建設方案,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分配的名額確定推薦對象,將推薦名單和有關材料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四、申報材料
1.市、縣政府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報函。
2.創建工作報告,包括申報條件符合情況、近三年工作總結等。
3.示范工作方案。
4.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客觀工作成效測評表或國家知識產權強縣建設示范縣客觀工作成效測評表。
材料1報送紙件一式3份;材料2-4報送紙件2份,電子件的Word版(不含佐證材料)發郵箱。
待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知后,相關單位按要求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工作平臺上進行數據填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申報單位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工作,積極動員部署,集聚優勢資源,做好相關保障,認真開展申報,提升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優化建設目標、重點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努力實現“試點促普及推廣、示范促深化發展”的目標。
(二)嚴格規范申報。各申報單位要充分認識申報工作的嚴肅性、規范性,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要求,嚴格審核把關;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同時對相關城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三)扎實穩妥推進。按照“局省市聯動”原則,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加強對確定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督導,加大支持力度。各申報單位要明確試點示范工作的方向和階段性目標,以開展試點示范工作為抓手,加強資源統籌,在項目安排、政策傾斜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斷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強省建設。
請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真組織,匯總本轄區申報材料,于2023年8月17日前報送,逾期不再受理。
聯 系 人:省知識產權維權保護中心 ?暢向利 ?劉 璟?
聯系電話:0371-6592866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郵寄地址:鄭州市花園路21號綜合樓922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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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面向城市、縣域開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評定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運字〔2023〕582號)
2.工作方案參考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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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