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2-07 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我局制定了《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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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2月7日
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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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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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營造促進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環境和文化氛圍,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發〔2021〕20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的通知》(渝委發〔2022〕1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132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以下簡稱傳播基地)是在全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工作中發揮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的重要平臺,是指從事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宣傳活動、拓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渠道、創作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宣傳作品等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
第三條?傳播基地管理工作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傳播基地申報、評審、管理、考核和建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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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報與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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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報傳播基地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能夠獨立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活動,能夠在全市知識產權文化傳播工作中發揮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
(二)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且不存在應退未退財政資金的行為;
(三)具備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工作的條件:有開展相關工作的場所、設施、資源,有具體的工作部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一支能開展相關工作的專職或兼職師資隊伍,有年度工作計劃和教育培訓課程;
(四)有較強的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工作的能力:能夠利用網絡平臺或紙媒渠道開展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知識產權案例展示,能夠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服務等各類實踐體驗活動,以及創新比賽、科技競賽等相關活動;
(五)每年組織開展不少于2次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活動。
第六條 申報流程:
(一)發布申報通知。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傳播基地的申報時間、方式、條件和相關要求。
(二)提交申報材料。傳播基地申報單位或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屬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申報表》一式兩份。
(2)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申報單位或組織的詳細介紹;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的基礎設施、設備情況;工作人員資質、學歷證明材料;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活動的新聞報道、照片等;申報單位或組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初審。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第五條基本條件的申報單位或組織名單和申報材料匯總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四)復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復審和綜合評議,提出傳播基地建議名單。
(五)審定。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傳播基地建議名單。
(六)公示。市知識產權局將傳播基地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建議名單中的傳播基地命名為“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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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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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傳播基地應按照市知識產權局通知要求,每年向所在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市知識產權局報送當年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劃。
第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競爭入選、達標認定、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機制對傳播基地進行管理與考核。
市知識產權局對傳播基地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無正當理由未參與年度考核的傳播基地,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九條 考核流程:
(一)發布通知。市知識產權局發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確考核時間、形式、指標和相關要求。
(二)報送材料。傳播基地承擔單位或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屬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考核材料。
(三)初審。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對考核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要求的考核材料報送至市知識產權局。
(四)復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對傳播基地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復審,得出年度考核結果。
(五)審定。市知識產權局局長辦公會審定傳播基地年度考核結果。
(六)反饋考核結果。市知識產權局將年度考核結果反饋傳播基地。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重慶市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基地”稱號:
(一)自愿提出放棄傳播基地建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履行傳播基地職能的;
(三)承擔單位或組織的有關言論或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基地管理或相關責任主體存在不端行為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欺騙隱瞞行為的;
(六)在年度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欺騙隱瞞行為的;
(七)連續兩次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八)其他需要撤銷稱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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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設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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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傳播基地承擔單位或組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和社會準則,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宣傳活動,大力拓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渠道,積極創作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宣傳作品,探索形成一系列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好做法、好經驗,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傳播基地承擔單位或組織應為傳播基地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支撐和保障,應當積極參加重慶市知識產權宣傳周等重大主題活動,主動向市知識產權局報送活動信息。
第十三條 傳播基地采取屬地化管理,自覺接受所在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指導。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鼓勵和引導當地傳播基地承擔單位或組織不斷探索創新。
第十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重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年度財政預算、傳播基地年度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傳播基地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五條??市知識產權局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或組織建設傳播基地,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文化教育傳播活動。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無償使用或授權使用傳播基地成果用于公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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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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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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