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07年第二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7-10-24 來源: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
申報2007年第二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渝發改技〔2007〕1136號
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07年第二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7〕2513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自身情況,按照此通知要求,組織專項申報,并于10月30日前與我委銜接。
聯系人:張斌
電 話:63899471(O)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07年第二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的通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請組織申報2007年第二批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辦公廳,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我委決定在資源、環境、節能減排和生物產業發展等領域建設若干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現通知如下:
一、建設重點
(一)資源、環境與節能減排
1、工業節水與廢水資源化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及回用、鍋爐水處理動態模擬、水處理工程智能化控制等試驗平臺,開發水處理化學品、關鍵設備的制造和工程應用技術,開展重要產品和關鍵技術的標準研究,提高化工、石化、鋼鐵等重點耗水行業工業用水利用率和實現工業廢水資源化。
2、環境光學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環境光學立體監測技術、環境大氣模擬試驗、環境光學光譜數據庫等研發平臺,開展環境光學監測關鍵技術、設備和相關標準、方法研究,滿足國家對環境污染、生態要素、突發環境事故進行遠程、自動和實時監測等的需求。
3、制革清潔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清潔過程技術、制革生物技術、廢水生物強化處理和中水回用技術、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技術等試驗平臺,突破關鍵化工和生化材料的制備、制革專用酶制劑產生菌的篩選和培育等關鍵技術,解決制革產業持續發展面臨的環境污染、資源利用率低等瓶頸問題。
4、鋼鐵制造流程優化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可循環鋼鐵制造流程動態分析、評估和系統優化技術平臺,以及精準設計、高效運行、節能減排和優化控制技術的工程化試驗環境,開發鋼鐵生產全流程物流平衡和優化、全流程排放物分析和減排等關鍵技術和工藝裝備,為提高鋼鐵生產資源利用效率和降低污染排放提供技術支撐,解決鋼鐵行業資源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等突出問題。
5、先進涂鍍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連續涂鍍、功能化涂層、涂鍍技術檢測等試驗平臺,開發連續鍍鋅、連續涂層、清潔生產等鋼鐵材料先進涂鍍關鍵共性技術,研制涂鍍層生產線核心關鍵裝備,形成涂鍍鋼材的回收和循環使用規范,提高鋼材的使用壽命和利用效率,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和減輕環境負荷壓力。
6、甲醇制烯烴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甲醇制烯烴催化技術研究和中間放大試驗平臺,開展過程模擬和優化研究,研究烯烴分離新技術、新的原料凈化技術、生成水的處理技術和回用技術等,開發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成套技術,滿足我國煤代石油戰略的重大需求。
7、煤炭間接液化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煤間接液化催化劑、工藝過程模擬與優化、關鍵設備開發、煤液化產品開發與深加工技術的試驗平臺,開展煤間接液化制油技術、產品開發與深加工技術、油電化聯產系統集成與設計技術,以及煤間接液化催化劑、合成反應器等關鍵設備的研發,為我國煤間接液化制油百萬噸級示范工程提供技術支撐。
8、煤炭直接液化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煤直接液化工藝開發試驗平臺、催化劑工程化研究平臺等,開展煤直接液化過程中煤漿制備、煤液化反應、液化殘渣分離和利用、循環溶劑制備、液化油品提質加工、高效煤直接液化催化劑合成及連續制備等關鍵技術,以及煤直接液化反應器、專用泵閥等核心技術裝備等研發,為我國煤直接液化百萬噸級示范工程提供技術支撐。
9、煤礦深井建設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煤礦深井建設所需的凍結、注漿、鉆井及礦井降溫等綜合研究試驗系統,開展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深井建設核心技術研發,掌握沖積層厚600~800米、井筒深度850~1200米的深井特殊鑿井以及礦井降溫等關鍵技術,提升我國煤炭資源的保障能力。
10、煤礦采掘機械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采掘裝備特種機械性能綜合試驗平臺、煤礦機械材料試驗平臺、采掘裝備特種電氣性能試驗平臺、強力液壓支架實驗臺,突破制約我國大型高效煤炭采掘機械發展的技術瓶頸,為我國煤炭高效安全采掘提供裝備保障。
11、油氣管道輸送安全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油氣管道工藝設計、材料、焊接、防腐等核心技術研發平臺,開展油氣管道安全預警、監測、裂紋檢測、泄露檢測等技術研發,開發管道裂紋檢測和管道沿線地質災害自動監測設備,滿足我國天然油氣骨架管網建設和管道安全管理的需要。
12、海洋石油勘探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海上高精度地震技術及海上可控源電磁勘探技術的研發試驗平臺,研究開發具有針對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的地球物理數據分析及配套應用分析技術,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海上油氣資源勘探裝備與技術,滿足我國近海復雜油氣藏勘探和開發深水油氣資源的需求。
13、油氣鉆井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鉆井完井工藝、鉆井機械裝備、井下測量控制儀器、井下增壓和井下循環全過程模擬試驗平臺,開展油氣鉆井新技術、新產品及重大裝備的試驗驗證和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滿足我國復雜地質條件下高效、安全、清潔勘探油氣的技術需求。
14、低滲透油氣田勘探開發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井下工具模擬試驗、高壓管道流動評價系統、裂縫評價系統、裂縫監測、壓裂液在裂縫中的動態攜砂性能等試驗平臺,開展水平井井下作業及壓裂改造,CO2泡沫壓裂、CO2干法加砂壓裂,泡沫壓裂液模擬評價、泡沫鉆井液等流體性能評價及水平井筒沉砂規律試驗等,促進我國陸上低滲油氣藏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研發能力的提升。
(二)生物產業發展
1、基因工程疫苗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基因工程疫苗構建、表達、評價等研發設施,開展疫苗抗原基因篩選和改造技術,基因轉移、表達及其調控技術,疫苗菌毒種構建技術,新型DNA疫苗和RNA復制子疫苗技術等研發,加快基因工程疫苗的研發速度,提高產品的效果和安全性,滿足我國重大傳染病防治的需要。
2、免疫診斷試劑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重組抗原及單克隆抗體工程化平臺,優化免疫診斷試劑關鍵原料的表達、純化、保存條件和體系,開發通用高效的抗原、抗體的酶標記和熒光標記技術,實現診斷試劑生產中關鍵原材料的國產化率達到50%,提高我國免疫試劑的質量和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3、生物制藥新工藝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高表達哺乳動物細胞株構建、細胞系的馴化與克隆篩選、無血清細胞培養基配制與優化、動物細胞大規模培養工藝優化等研發實驗平臺,開發可適用于表達不同產物的動物細胞系,形成從細胞株構建、細胞系馴化、篩選到大規模生物反應器培養的整套工藝技術,使重組細胞表達水平達到50皮克/細胞/天,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的發展。
4、藥物基因和蛋白篩選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成藥基因和成藥蛋白質篩選、鑒定、驗證、中試規模制備的技術平臺,開展系統性的藥理藥效、毒理研究,為生物制藥企業提供生物制藥新的候選基因和候選蛋白質,滿足生物制藥開發的源頭創新的需要,為新基因工程藥物及基因治療的產業化提供基礎,形成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的技術輻射中心。
5、中藥質量控制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設中藥標準品和對照品生產技術、中藥標準綜合評價技術、有毒有害物質脫除技術等平臺,開展中藥材、飲片、提取物、中成藥質量控制技術和標準研究,滿足解決我國中藥產業急需解決的標準和質量控制關鍵技術問題的需要。
6、瀕危藥材繁育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瀕危藥材快速繁育、大規模移栽、標準化良種的藥材種苗繁育、高原藥材、沙生藥材野生撫育試驗平臺,開展瀕危藥材組織培養快速繁殖中規模化移栽技術,標準化、模化、集約化的種苗繁育技術,瀕危藥材野生撫育生態型生產技術研發,保護瀕危藥材資源,促進中藥產業持續發展。
7、作物分子育種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新基因發掘、分子生物學基礎研究、分子育種等研發設施,開發重要性狀基因的實用分子標記,改良分子標記檢測技術,提高規模化應用水平,構建高效的分子育種技術體系,提高育種效率,突破規模化發掘種質資源中優異基因的技術瓶頸,實現多目標重要性狀的定向改良,提高我國主要糧食作物育種效率。
8、作物細胞育種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染色體工程技術、細胞工程技術、分子細胞工程技術、單倍體工程技術等研發設施,開展植物體細胞和配子細胞培養高頻率再生及無性系變異技術、遠緣體細胞融合技術、細胞定向突變篩選技術、染色體工程誘導異源染色體易位及其快速識別技術等研究,培育優質、抗逆、抗病的育種新材料,滿足主要園藝作物新品種培育的需求。
9、林木育種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基于分子水平的林木種質研發平臺,開展林木速生、木材形成、高抗等功能基因的快速發現和鑒定技術,高效多基因轉化技術,高密度、高精度遺傳圖譜構建關鍵技術,困難樹種再生體系及針葉樹的體胚轉化系統,林木新種質性狀快速鑒定技術等研究,提高我國林木育種水平,滿足工業用材林及生物質能源林建設的需求。
10、動物育種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動物遺傳基因資源發掘評價、分子育種、繁殖技術等研發平臺,開展優異基因資源大規模發掘和有效利用技術,經濟性狀新型分子標記開發和輔助育種技術,胚胎規模化生產技術,體細胞克隆技術,優質、抗病、特色轉基因畜禽育種技術等研發,滿足我國畜禽和特色經濟動物養殖的需求。
11、現代酶工程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工業化發酵控制技術、低成本分離技術、先進的發酵廢液后處理技術研發平臺,開展工業酶發現、改造、規模化表達、制劑制備等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發,制定和完善相關行業的酶制劑技術標準,加快酶制劑產業的發展,促進其在能源、飼料、食品、環境、醫藥等工業領域的應用。
12、生物質化學利用國家工程實驗室
建立生物質熱化學轉化和非木質資源綠色合成工程化研發平臺,重點突破生物質熱化學轉化定向制備燃氣、合成氣,生物質液化制備生物基化學品,生物質化學改性及樹脂化技術,非木質生物質資源綠色高效轉化合成生物基材料等工程化關鍵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資源的高效利用提供有效支撐。
13、動物用生物制品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圍繞保障畜牧業健康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建立動物用生物制品技術的系統集成和工程化驗證平臺,加強動物疫苗、診斷制劑、血清等生物制品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重點解決典型毒株分離、疫苗免疫接種控制、基因工程活載體疫苗等生產技術和工藝難題,發展新型分子檢測技術,構建相應的質量標準體系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動物用生物制品生產的技術水平和生產規模。
14、作物轉基因育種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針對棉花等主要經濟作物,建立功能基因挖掘、克隆與驗證,分子改良,轉基因作物生產關鍵技術集成,轉基因經濟作物品種工程化驗證等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經濟作物重要性狀基因的大規模挖掘、克隆與快速功能驗證技術,重要性狀的高效分子育種與聚合技術等研發,為提高我國主要經濟作物育種效率,培育優質、多抗新品種提供技術支撐。
15、生物飼料開發與安全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建立生物提取、生物化工、基因工程、蛋白質工程、發酵工程等試驗設施,以及生物飼料評價與應用技術等研發平臺,開展免疫增強劑等天然活性物質的高效提取、分離、純化,畜產品品質改良劑等功能性飼料的定向合成和高選擇性合成,利用基因工程對天然蛋白質的基因進行改造,提高生物飼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6、抗體藥物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針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惡性腫瘤、重大傳染性疾病以及免疫系統疾病等,重點突破抗體藥物發展的技術瓶頸,研制自主知識產權的重組抗體藥物,開發高效低成本的工業化純化工藝,特別是連續灌流和流加培養產業化工藝,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源化及全人抗體篩選技術及評價體系,形成從抗體篩選評價到生產的完整體系,為促進生物醫藥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提供支撐。
17、醫用植入器械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針對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的薄弱環節,重點突破新型醫用植入器械和人工器官的技術瓶頸,開發醫用植入體表面生物活化和抗凝血改性的工程化技術、植入器械及人工器官的精密加工技術、動物源植入器械和人工器官抗鈣化及去免疫原性技術,建立相應的工程化驗證環境和產品技術標準體系,構建我國新型醫用器械產業鏈,不斷滿足人民對生命健康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具體要求
(一)請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52號)、《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54號)、《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3號)的要求,組織開展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和申報工作。申請核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應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應直接編制資金申請報告。
(二)主管部門應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環保、土地、規劃等相關建設條件,對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如銀行貸款承諾、自有資金證明、生產許可文件等)進行認真核實,并負責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三)請主管部門在2007年11月30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報送我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報送我委。同時請提供電子文本和有關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門申報的基礎上,我委將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專家評選,擇優支持。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加強和規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中心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國家和行業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培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和產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和行業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國家和行業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并發布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中央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根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等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發布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明確工程中心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時限要求等事項。
第九條 擬申請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一),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原則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確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組織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會(理事會)應包含兩名獨立董事(理事),獨立董事(理事)由相關主管部門選派,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由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海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一式四份)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組織專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重點包括工程中心建設的意義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初核,經綜合研究后擇優批準。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在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的初核工作。專家評審和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限內。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申請報告后,工程中心進入預備期,可暫以“××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工程中心申請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預備期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預備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預先設定的預備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總結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請。
第十九條 對逾期不能達到預定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報告,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主管部門報來的總結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核定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評價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兩年對通過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評價。
第二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三)、工程中心數據填報表(附件四)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于當年5月20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數據核查與分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估機構對工程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間為合格。
(四)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間;
3、無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
4、上報材料內容和數據嚴重虛假;
5、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及其它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并將其作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報免稅進口科技用品統計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后報財政部。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進入預備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批復文件,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對于已通過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評價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圍繞新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為提高持續創新能力,也可提出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請國家資金補助。
第二十八條 申請國家資金補助的工程中心,須委托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相當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七),報送相應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將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評估咨詢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必要時,可征求有關部門或地方的意見,根據國家財政資金情況、綜合平衡后,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條 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的具體申報、審批程序及項目管理,按《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對于中央預算內資金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創新能力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變更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二條 對于無法完成預備期發展目標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門要及時找出原因、明確相關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國家投資上繳國庫、撤銷工程中心(籌)稱號等處理。對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評價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間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門)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計科技[1992]2239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導性意見》(計辦高技[2002]76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采用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投資補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發布建設領域,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編制和下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四)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二)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以及進行驗收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安排適當的配套資金,并通過相關計劃支持其發展。
第九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委托本領域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或咨詢單位編寫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
(四)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有關條件進行審查后,將符合要求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批復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待建設項目完成后,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對于擬申請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但不需要國家投資的,申請單位應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要求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理程序與同領域的其他項目一并進行審理,擇優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并命名。
第十六條
對于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核、匯總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序: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國家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撤銷國家工程實驗室,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國家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國家工程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件: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摘要
二、項目建設的依據、背景與意義
三、技術發展與應用前景分析
1、國內外技術狀況與發展趨勢預測分析
2、技術發展的比較
四、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1、國家工程實驗室擬突破的技術方向
2、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功能與任務
3、國家工程實驗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標
五、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制
1、項目法人單位概況
2、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3、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概況及技術團隊情況
4、運行和管理機制
六、建設方案
1、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地點(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國家補貼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七、節能及環境影響
1、節能分析
2、環境影響評價
八、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1、建設周期
2、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3、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九、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2、建設投資估算
3、分年投資計劃表
4、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5、國家安排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
十、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十一、項目風險分析
1、技術風險
2、技術應用及市場風險
3、其它風險
十二、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十三、相關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圖、附表
來源:重慶市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