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督管理委員會假冒專利案件公告
發布時間:2024-04-01 來源: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處百川偉業(天津)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假冒專利一案,于2024年3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予以公告。
當事人在其官方網站展示專利權已終止的8項實用新型專利。至2024年3月11日,本委檢查時上述8項專利展示在當事人官網。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無證據證明當事人在官網展示專利權終止的專利與其產品銷售有直接的聯系,本案無違法所得。
本委認為,本案專利因未繳費而終止,專利權終止后,專利權已不存在,其效力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本質上相同。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所指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公告,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 ,當事人能主動說明情況,并能主動提供材料,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對存在的問題整改積極,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屬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予以公告,并處罰如下:處10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