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4-08 來源:錦州市科學技術局各市科技局、沈撫示范區產業創新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嚴肅查處評審工作中“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和風清氣正的創新生態,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 ? ??
2024年4月3日? ? ? ? ?
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調查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和風清氣正的創新生態,根據《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等相關政策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包括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創新平臺、人才計劃和科技獎勵等科學技術活動中涉及的評審、評估、評價、驗收、監督檢查等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請托行為,是指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過程中,相關科研人員或科研單位以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尋求關照、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包括:
(一)探聽尚未公布的評審專家信息、評審結果和未經公開的評審信息等;
(二)為獲得有利的評審結果進行游說、說情等;
(三)投感情票、單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評審”;
(四)為他人的請托行為提供幫助、協助或其他便利;
(五)以“打招呼”“走關系”或其他方式干擾評審工作、影響評審結果、破壞評審秩序的請托行為。
第四條 省科技廳監督部門會同評審組織者負責請托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組織者是指省科技廳負責評審工作的部門及其相關人員、受委托組織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
第六條 建立評審誠信承諾制度。科學技術活動申報人員、科技活動推薦(提名)人員、評審工作人員、評審專家等應在提交申報材料或開展評審工作時簽署承諾書,明確承諾不以任何形式實施請托行為,不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請托,且對收到的請托事項按要求主動報告,不干預評審等。
第二章 受理和調查
第七條 請托行為調查核實的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明確的請托行為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查證線索。
上述條件應同時滿足,否則不予受理。原則上應實名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八條 請托行為調查核實的受理途徑:
(一)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主動報告的請托行為和線索;
(二)投訴舉報收到的線索;
(三)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轉辦、移送的線索;
(四)在日常科技管理活動或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線索;
(五)媒體披露的線索。
第九條 開展調查應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成員應不少于3人,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內容、人員、方式、進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紀律等,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對調查事項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與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談話,書面記錄談話內容,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三)調閱、摘抄、復印相關文件資料;
(四)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條 調查核實結束應形成調查報告,包括線索來源、舉報內容、調查過程、查實的基本情況、請托事實認定與依據、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確認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或建議等。調查報告須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
第三章 處 理
第十一條 對實施請托行為的科研人員,視事實、情節和后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抄送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
(二)及時終止請托行為,且未造成較大影響的,給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三)實施請托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1至3年(含3年)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四)向多人請托或多次實施請托,取消3至5年(含5年)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有組織實施請托行為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六)撤銷因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人才計劃和科技獎勵等,并追回項目經費、獎金等,納入遼寧省科學技術活動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對以組織名義實施請托行為的科研單位,視事實、情節和后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一定范圍內或公開通報,并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二)取消1至5年(含5年)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四)撤銷因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創新平臺、人才計劃和科技獎勵等,并追回項目經費、獎金等,納入遼寧省科學技術活動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對涉及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視事實、情節和后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主動報告且未接受請托行為的,不予處理;
(二)對主動報告但仍搞“人情評審”的,取消1至3年(含3年)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三)對隱瞞不報的,按接受相關請托進行處理,取消3至5年(含5年)內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四)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和科技獎勵資格;
(五)對接受請托行為的評審專家,從省科技專家庫中除名,一定期限直至永久禁止重新入庫,重新入庫禁止時限與本條第二至第四項的處理期限保持一致;
(六)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加重處理。
第十四條 對涉及請托行為的評審工作人員,視事實、情節和后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主動報告且未接受請托行為的,不予處理;
(二)對隱瞞不報或主動報告后仍干預評審或施加傾向性影響的,調離評審管理工作崗位,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責問責。對干擾、妨礙調查的,加重處理。情節嚴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請托行為認定后,應按照本辦法對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處理決定作出前,應告知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逾期沒有進行陳述或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作出陳述或申辯的,應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十七條 被處理單位或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供佐證材料。省科技廳應自收到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另行組織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和相關依據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被舉報人、證人等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請托行為及相應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