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宣貫
發布時間:2024-04-15 來源:本網原創稿《生物安全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立法意義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生物安全定義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范和應對危險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生物領域具備維護國家安全和持續發展的能力。
生物安全包括范圍
◆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應對微生物耐藥
◆防范生物恐怖襲擊與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
生物安全重要地位和堅持原則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預防、 分類管理、協同配合的原則。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加強生物安全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普及工作,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相關科研院校、醫療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學生、從業人員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
加強危害生物安全行為舉報和生物安全突出貢獻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
◆生物安全工作領導和組織協調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外交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實施提供決策咨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相關領域、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安全工作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建立11項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標準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審查制度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制度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調查溯源制度
國家建立首次進境或者暫停后恢復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高風險生物因子國家準入制度
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
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
◆有關部門建立監測網絡和預警體系
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海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進出境檢疫、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測網絡,組織監測站點布局、建設,完善監測信息報告系統,開展主動監測和病原檢測,并納入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體系。
◆專業技術機構主動開展監測和發布預警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植物病蟲害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和列入監測范圍的不明原因疾病開展主動監測,收集、分析、報告監測信息,預測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測和職責權限及時發布預警, 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單位和個人依法報告傳染病和動植物疫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動植物疫病的,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有關專業機構或者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傳染病、動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保護性措施。
依法應當報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建立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疫情會商研判,將會商研判結論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和國務院報告,并通報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發生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 動植物疫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職責,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群防群控、醫療救治,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安全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原則
國家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國家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對公眾健康、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的風險程度,將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類。
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范,進行風險類別判斷,密切關注風險變化,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從事高風險、中風險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應當由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進行,并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進行備案。
◆生物安全重要設備和特殊因子追溯管理
國家對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實行追溯管理。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應當進行登記,確保可追溯,并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個人不得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和特殊生物因子。
◆建立生物技術應用活動跟蹤評估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對生物技術應用活動進行跟蹤評估,發現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補救和管控措施。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制定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
國家加強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符合生物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依法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進行備案。個人不得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
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人和動物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
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采集、保藏、運輸活動,應當具備相應條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規范。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根據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行分等級管理。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在相應等級的實驗室進行。
低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不得從事國家病原微生物目錄規定應當在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進行的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并將實驗活動情況向批準部門報告。
◆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動物和廢棄物管理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防止實驗動物逃逸,對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實驗動物可追溯。禁止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加強對實驗活動廢棄物的管理,依法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棄物進行處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明確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責任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驗室負責人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負責。
◆建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等部門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丟失和被盜、被搶。
進入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
◆制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
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加強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管理和監督
國家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享有主權,開展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調查。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制定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國務院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生物資源調查,制定重要生物資源申報登記辦法。
◆規范人類遺傳資源采集、利用、保藏管理
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準:
(一)采集我國重要遺傳家系、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采集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規定的種類、數量的人類遺傳資源;
(二)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三)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
(四)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運送、郵寄、攜帶出境。
以上規定不包括以臨床診療、采供血服務、查處違法犯罪、興奮劑檢測和殯葬等為目的采集、保藏人類遺傳資源及開展的相關活動。
◆嚴格境外組織、個人和設立機構管理
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
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事先報告并提交信息備份。
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獲取和利用我國生物資源,應當依法取得批準。
利用我國生物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應當依法取得批準。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
◆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范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應對微生物耐藥
◆國家加強對抗生素藥物等抗微生物藥物使用和殘留的管理,支持應對微生物耐藥的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監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藥物的不合理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中合理用藥的指導和監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藥物的不合理使用,降低在農業生產環境中的殘留。
◆國務院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評估抗微生物藥物殘留對人體健康、環境的危害,建立抗微生物藥物污染物指標評價體系。
防范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
◆禁止開發、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持有和使用生物武器。禁止以任何方式唆使、資助、協助他人開發、制造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生物武器。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公布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動、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體、生物毒素、設備或者技術清單,加強監管,防止其被用于制造生物武器或者恐怖目的。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加強對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動、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體、生物毒素、設備或者技術進出境、進出口、獲取、制造、轉移和投放等活動的監測、調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處置措施。
生物安全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業發展的相關支出列入政府預算:
(一)監測網絡的構建和運行;
(二)應急處置和防控物資的儲備;
(三)關鍵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四)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五)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調查、保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業。
◆加強生物安全風險防御與管控技術研究,整合優勢力量和資源,建立多學科、多部門協同創新的聯合攻關機制。
◆加快建設生物信息、人類遺傳資源保藏、菌(毒)種保藏、動植物遺傳資源保藏、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方面的生物安全國家戰略資源平臺,建立共享利用機制。
◆加強生物基礎科學研究人才和生物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推動生物基礎科學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國家生物安全基礎設施重要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資格,相關信息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并接受崗位培訓。
◆加強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物資儲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生物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和調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
◆國家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事件現場處置等高風險生物安全工作的人員,提供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