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申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及培訓測評服務補貼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4-29 來源: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關于印發〈大興區關于促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及若干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地見效,按照《通知》要求,現將申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培訓測評補貼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內容
按照《通知》要求,2024年度內為大興區內重點企業提供重點人才引進及開展測評服務的人力資源機構,可申報補貼。
二、申報范圍
在全市范圍內完成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報告及正常經營的人力資源機構。
三、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四、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
按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培訓測評補貼實施細則(詳見附件)要求準備所需材料,將申報材料掃描電子版發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培訓測評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
(聯系人:郭振陽;聯系電話:010-81296820)
附件: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培訓測評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人才資源配置、培訓測評、產業發展支持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服務大興區重點產業發展,引進行業緊缺的高精尖人才,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指在北京市已完成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備案、報告以及正常經營的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中所指重點發展產業包括大興區重點發展的醫藥、生命健康、氫能、金融、高新技術、科技服務等產業,以及“兩區”建設重點產業等。
第四條 本細則包括人才引進服務補貼和人力資源培訓、測評補貼(以下簡稱“培訓測評補貼”)。
第五條 本細則中人才引進服務補貼中所指人才包括重點發展產業領域企業所需的高級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高層次人才和緊缺急需人才、年薪在30萬元以上的人才、統招應屆博士畢業生等。
本細則中人才引進服務補貼的企業指經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委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評選認定的企業。
第六條 人才引進服務補貼金額為服務費用的50%,且單筆補貼資金不超過20萬元。此項補貼全年總量不超過200萬元,在一個自然年內符合條件但超出資金范圍的可順延至下一年度申請。此項獎勵政策不得與其他區級相關政策重復享受。
第七條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大興區重點企業開展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薪酬架構設計等活動的,按照項目合同的50%,分別給予重點企業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各25%補貼,單筆補貼資金合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政策按照“自主申報、專家評審”的原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籌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人才引進與培訓測評補貼遵循自愿申報的原則,申報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補貼申報審批表》(附件7);
2.《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測評培訓補貼申報表》(附件8);
3.《大興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才引進信息表》(附件9);
4.引進人才的材料,主要包括:與用人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本人學歷學位(復印件加蓋公章)、社保繳納及納稅記錄(復印件加蓋公章);
5.人才引進服務的材料,包括獵頭服務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與所屬引進人才相關的費用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6.申請測評培訓補貼的,需提供開展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的相關材料,包括服務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實施測評或培訓的方案、參與人員花名冊、實施效果說明、費用支出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等材料;
7.申請機構上一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補貼申報采取線下申報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請:申請機構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請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初審:初審部門依據文件規定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文件規定且完整、規范的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請機構,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評審:審核部門對申請機構的申請材料及相關情況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評審。專家費用參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評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四)資金撥付:審核通過后進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申請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請的、機構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
第十二條 申請補貼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并按要求配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展核查工作。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的,一經查實,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補貼享受資格,追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持人力資源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2年,試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政策調整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細則另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