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門關于印發《河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8-23 來源: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雄安新區、縣(市、區)有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分行、雄安新區分行,各金融監管分局:
現將《河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部門抓好落實。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河北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河北省司法廳 河北省商務廳
河北省數據和政務服務局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河北監管局
2024年8月20日
河北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辦法(試行)
為規范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數據要素創新開發利用,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為依法收集、經過一定算法加工(非完全采用AI技術)、具有應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活動。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部署,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試點期間,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適用本辦法。
(二)基本原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遵循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自愿登記的原則,不收取費用。
涉及重要數據、核心數據的,按照省數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管理及登記機構。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相關政策制定、指導協調、登記管理和保護運用等工作。河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擔登記服務工作。
二、登記申請
(四)申請主體。提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申請的應當是依法依規處理數據的單位或個人。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申請人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申請人的數據處理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五)登記前的數據存證或公證。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提前運用具有專業性和可信性的區塊鏈等相關技術進行存證或公證,提升數據的真實性、可追溯性。
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數據知識產權獲登記后,數據處理者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和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
(六)登記申請的提出。申請人應通過登記機構指定的登記平臺如實填寫登記申請表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申請人信息。包括申請人類型、申請人名稱、聯系人、通訊地址等信息。申請人為兩個及以上單位或個人的,應填寫全部單位全稱或真實姓名;
2.數據知識產權名稱。名稱格式為“應用場景+數據集”;
3.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4.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清楚反映數據應用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5.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屬于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或公共數據。其中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依規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證明;涉及企業數據的,需說明內部數據采集和外部數據采集;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依法依規獲取的證明,包括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或授權運營協議等;
6.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結構(數據字段名稱、格式)以及數據規模、記錄條數等;
7.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8.算法規則。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說明數據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處理情況,確保不可還原出原始數據;
9.存證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對進行相關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編號等;
10.樣例數據。從已存證公證的數據中選取樣本數據,作為登記審核的樣例數據。樣例數據應當符合登記申請表中對數據結構的描述;
11.承諾聲明。申請人對擬登記數據的合規性及申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并提交包括所登記數據不侵犯個人隱私、不危害公共安全等內容的承諾聲明;
12.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七)登記申請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日期,以登記平臺收到相關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準。
三、登記審查
(八)審查、補正。登記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形式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1.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規定的;
2.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主體規定的;
3.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公證的;
4.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
5.申請人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的;
6.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九)審查公示。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算法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十)異議處理。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暫緩登記。
登記機構接到異議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和異議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司法途徑解決爭議,提供解決爭議證明后,登記機構恢復或駁回登記。
(十一)發證及公告。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在公示期滿后頒發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格式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電子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予以公告。
登記證書載明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登記日期等信息。
登記公告內容包括登記編號、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結構規模、算法規則簡要說明、存證公證情況等信息。
(十二)撤回、放棄、撤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登記公告后,申請人可以主動放棄。撤回或放棄時應說明具體理由。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后,利害關系人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1.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2.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不利影響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放棄登記、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十三)送達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相關文件以電子方式發送,自進入相應電子系統,即視為送達,有證據證明通過電子方式無法送達的除外。申請主體應當及時登錄登記平臺查看。
四、變更備案
(十四)變更登記。權益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人為單位時發生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的,或申請人為個人時發生死亡等情形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涉及數據知識產權轉移的變更登記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單方申請:
1.繼承、接受遺贈取得權益的;
2.因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權益的;
3.權益主體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轉化運用。申請人通過許可使用、投資入股、質押融資、保險、信托、證券化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辦理相關事項備案。
(十六)變更公告。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
五、證書使用
(十七)證書效力。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并對數據行使知識產權權益的初步憑證。
鼓勵數據處理者及時登記數據知識產權,通過質押、交易、許可、資產入表等多種方式加強登記證書的使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數據創新開發、傳播利用和價值實現。
(十八)證書有效期。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依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六、監督管理
(十九)登記信息的公開查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或登記機構查閱已登記公告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登記機構應當為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提供檢索等服務。提供數據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依法或根據約定提供數據核驗等服務。
(二十)規范登記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不得非法復制、涂改、倒賣、出借、偽造登記證書。如涉嫌違法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十一)強化部門協同。拓寬運用場景。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數據市場建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知識產權)、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產業數據價值化、數據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運用。鼓勵自由貿易區試驗區和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相關金融產品創新,共同推動數據流轉交易使用。
強化權益保護。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中的運用,充分發揮登記證書證明效力,強化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切實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法權益。
深化安全治理。網信、司法行政、公共數據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區塊鏈等數據存證平臺、公證機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切實營造安全可信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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