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延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對轄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品牌連鎖餐飲單位、美食城等社會餐飲單位開展拉網式檢查,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重點對原材料進貨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情況、操作間環境衛生狀況、食品加工操作過程、食品貯存情況等進行全方位監督檢查,現將檢查問題通報如下:
1.北京客如洪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餃子醬肉館),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2.北京媯川福滿樓飯館(招牌:福滿樓),當事人未按規定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3.北京榆樹底下農家餐廳(招牌:榆樹底下農家餐廳),當事人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4.北京明科小吃店(招牌:北京明科小吃店),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5.北京順城艷起農家院餐廳(招牌:張三火勺),當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凍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6.北京環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北京瑞龍居農家餐廳),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7.北京非亮小吃店(招牌:非亮西街板面),當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凍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8.北京域清園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蘭州拉面銅鍋涮肉),當事人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9.北京順風源餐廳(招牌:順風源家常菜),當事人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0.北京師婷秀榮飯店(招牌:秀榮飯館),當事人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1.北京德海寧順餐廳(招牌:蘭州老馬食府),當事人未查驗、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2.北京海里家里餐飲店(招牌:撈汁海鮮),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3.北京麥樂餐廳(招牌:饞嘴鹵肉飯),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4.北京小崔太和小吃店(招牌:太和板面王),當事人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凍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5.北京金承聚鑫餐廳(招牌:金鑫億海),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6.北京龍逸軒餐飲店(招牌:劉文祥麻辣燙),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7.北京洛神之戀餐廳(招牌:麻辣香鍋),當事人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18.王小廚(北京)餐飲有限公司(招牌:王小廚),當事人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