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正畸治療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正畸矯治器,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使用期間耦合至患者的一個或多個牙齒,
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所述一個或多個牙齒上施加力;以及
口內光療裝置,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包括第一凸緣和第二凸緣,所述殼體構造成用以在患者的口腔內設置
成第一方位或第二方位中的每一種,在所述第一方位中,所述第一凸緣和第二凸緣至少部
分地圍繞頜部的上頜區域,在所述第二方位中,所述第一凸緣和第二凸緣至少部分地圍繞
頜部的下頜區域;
發光板,所述發光板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至少部分地封裝在所述
殼體的第一凸緣內,所述第二部分至少部分地封裝在所述殼體的第二凸緣內,所述發光板
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在口腔內的時候向患者的牙槽軟組織發射光;
電路,所述電路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發光板,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在
口腔內的時候控制所述發光板,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存儲與以下各方面中的至少一方面相
關聯的信息:用于患者的治療程序中所包括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的時間表、所述口內光
療裝置在治療療程期間的方位、治療療程的持續時間、以及一治療療程與先前的一個或多
個治療療程之間的間隔時間;以及
傳感器,所述傳感器構造成用以判定所述殼體在患者的口腔內是處于第一方位還是處
于第二方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固定式正畸矯治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固定式正畸矯治器包括托槽和弓絲。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是牙齒矯正器。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構造成用以可拆卸地耦合至所述
一個或多個牙齒。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多種牙齒矯正器中的一種。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大體透明的牙齒矯正器。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釘管弓矯治器、使用弓絲或托
槽或彈簧的矯治器、帶狀弓矯治器、Begg細絲弓矯治器、方絲弓矯治器、雙螺旋矯治器、三螺
旋矯治器、四螺旋矯治器、快速上頜擴弓矯治器、或者細條紋矯治器。
10.一種用于正畸治療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正畸矯治器,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使用期間耦合至患者的一個或多個牙齒,
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所述一個或多個牙齒上施加力;以及
口內光療裝置,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構造成用以安裝在患者的口腔內;
發射器,所述發射器至少部分地封裝在所述殼體內,所述發射器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
體設置在口腔內的時候將有效量的光發射至牙槽軟組織;以及
電路,所述電路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發射器,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在
口腔內并且在正畸治療期間使用所述裝置的時候控制所述發射器,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存
儲與以下各方面中的至少一方面相關聯的信息:用于患者的治療程序中所包括的一個或多
個治療療程的時間表、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在治療療程期間的方位、治療療程的持續時間、以
及一治療療程與先前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之間的間隔時間。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固定式正畸矯治器。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固定式正畸矯治器包括托槽和弓絲。
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是牙齒矯正器。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構造成用以可拆卸地耦合至所
述一個或多個牙齒。
16.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多種牙齒矯正器中的一種。
17.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大體透明的牙齒矯正器。
18.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釘管弓矯治器、使用弓絲或
托槽或彈簧的矯治器、帶狀弓矯治器、Begg細絲弓矯治器、方絲弓矯治器、雙螺旋矯治器、三
螺旋矯治器、四螺旋矯治器、快速上頜擴弓矯治器、或者細條紋矯治器。
19.一種用于正畸治療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正畸矯治器,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使用期間耦合至患者的一個或多個牙齒,
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所述一個或多個牙齒上施加力;以及
口內光療裝置,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構造成用以安裝在患者的口腔內;
發射器,所述發射器光耦合至所述殼體,所述發射器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在口
腔內的時候將有效量的光發射至牙槽軟組織;以及
電路,所述電路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發射器,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在
口腔內并且在正畸治療期間使用所述口內光療裝置的時候控制所述發射器,所述電路構造
成用以存儲與以下各方面中的至少一方面相關聯的信息:用于患者的治療程序中所包括的
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的時間表、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在治療療程期間的方位、治療療程的持
續時間、以及一治療療程與先前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之間的間隔時間。
20.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固定式正畸矯治器。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固定式正畸矯治器包括托槽和弓絲。
22.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
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是牙齒矯正器。
24.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構造成用以可拆卸地耦合至所
述一個或多個牙齒。
25.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多種牙齒矯正器中的一種。
26.根據權利要求2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大體透明的牙齒矯正器。
27.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釘管弓矯治器、使用弓絲或
托槽或彈簧的矯治器、帶狀弓矯治器、Begg細絲弓矯治器、方絲弓矯治器、雙螺旋矯治器、三
螺旋矯治器、四螺旋矯治器、快速上頜擴弓矯治器、或者細條紋矯治器。
28.一種用于正畸治療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正畸矯治器,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使用期間耦合至患者的一個或多個牙齒,
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所述一個或多個牙齒上施加力;以及
口內光療裝置,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包括:
第一部分,所述第一部分構造成用以設置在患者的口腔內;第一發射器,所述第一發射
器耦合至所述第一部分并且構造成用以當所述第一部分設置在口腔內的時候將第一波長
的有效量的光發射至牙槽軟組織;以及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第一發射器的電路,該電路構
造成用以當所述第一部分設置在口腔內并且在正畸治療的第一階段期間使用所述系統的
時候控制所述第一發射器,所述第一階段在時刻T0開始;以及
第二部分,所述第二部分不同于所述第一部分并且構造成用以設置在患者的口腔內;
第二發射器,所述第二發射器耦合至所述第二部分并且構造成用以當所述第二部分設置在
口腔內的時候將第二波長的有效量的光發射至牙槽軟組織,所述第二波長不同于所述第一
波長;以及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第二發射器的電路,該電路構造成用以當所述第二部分設
置在口腔內并且在正畸治療的第二階段期間使用所述系統的時候控制所述第二發射器,所
述第二階段在所述第一階段之后并且在時刻T>0開始,
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第一發射器的電路和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第二發射器的電路構
造成用以存儲與以下各方面中的至少一方面相關聯的信息:用于患者的治療程序中所包括
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的時間表、所述第一部分或所述第二部分相應地在治療療程期間的
方位、治療療程的持續時間、以及一治療療程與先前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之間的間隔時
間。
29.根據權利要求2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固定式正畸矯治器。
30.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固定式正畸矯治器包括托槽和弓絲。
31.根據權利要求2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
32.根據權利要求3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是牙齒矯正器。
33.根據權利要求3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構造成用以可拆卸地耦合至所
述一個或多個牙齒。
34.根據權利要求3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多種牙齒矯正器中的一種。
35.根據權利要求32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大體透明的牙齒矯正器。
36.根據權利要求2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釘管弓矯治器、使用弓絲或
托槽或彈簧的矯治器、帶狀弓矯治器、Begg細絲弓矯治器、方絲弓矯治器、雙螺旋矯治器、三
螺旋矯治器、四螺旋矯治器、快速上頜擴弓矯治器、或者細條紋矯治器。
37.一種用于正畸治療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正畸矯治器,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使用期間耦合至患者的一個或多個牙齒,
所述正畸矯治器構造成用以在所述一個或多個牙齒上施加力;以及
口內光療裝置,所述口內光療裝置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構造成用以設置在患者的口腔內,所述殼體包括第一凸緣、第二凸緣和
沿所述殼體的中線設置的定位部分,所述定位部分構造成用以幫助將所述殼體定位在患者
的口腔內;
發光板,所述發光板具有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第一部分至少部分地封裝在所述
殼體的第一凸緣內,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在所述第一凸緣內設置成至少兩排的多個第一光發
射器,所述第二部分至少部分地封裝在所述殼體的第二凸緣內,所述第二部分包括在所述
第二凸緣內設置成至少兩排的多個第二光發射器,所述發光板構造成用以當所述殼體設置
在口腔內的時候向患者的牙槽軟組織發射光;以及
電路,所述電路操作性地耦合至所述發光板,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當口內殼體設置在
口腔內的時候控制所述發光板,所述電路構造成用以存儲與以下各方面中的至少一方面相
關聯的信息:用于患者的治療程序中所包括的一個或多個治療療程的時間表、所述口內光
療裝置在治療療程期間的方位、治療療程的持續時間、以及一治療療程與先前的一個或多
個治療療程之間的間隔時間。
38.根據權利要求37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固定式正畸矯治器。
39.根據權利要求3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固定式正畸矯治器包括托槽和弓絲。
40.根據權利要求37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
41.根據權利要求40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可拆卸的正畸矯治器是牙齒矯正器。
42.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構造成用以可拆卸地耦合至所
述一個或多個牙齒。
43.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多種牙齒矯正器中的一種。
44.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牙齒矯正器是大體透明的牙齒矯正器。
45.根據權利要求37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正畸矯治器是釘管弓矯治器、使用弓絲或
托槽或彈簧的矯治器、帶狀弓矯治器、Begg細絲弓矯治器、方絲弓矯治器、雙螺旋矯治器、三
螺旋矯治器、四螺旋矯治器、快速上頜擴弓矯治器、或者細條紋矯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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