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口琴,包括上吹吸體、下吹吸體,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吹吸體容納結構,所述吹
吸體容納結構至少包括一個前容納面結構與一個后容納面結構;
上吹吸體與下吹吸體疊合后置于所述吹吸體容納結構中,其中,上吹吸體、下吹吸體的
前面與所述前容納面結構相對,上吹吸體、下吹吸體的后面與所述后容納面結構相對;
所述前容納面結構上設置有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的氣流通道前部相對供氣流出入的氣
流前導通結構,所述后容納面結構上設置有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的氣流通道后部相對供氣
流出入的氣流后導通結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前容納面結構包括: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的吹吸氣流通道前部相對的前容納面板;
所述氣流前導通結構是設置于前容納面板上的開孔結構;或,
所述前容納面結構包括: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的一端相對的第一容納塊、與上吹吸體
及下吹吸體的另一端相對的第二容納塊;所述氣流前導通結構是第一容納塊與第二容納塊之
間的開放空間。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容納面結構包括: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的氣流通道后部相對的后容納面板;所
述氣流后導通結構是設置于后容納面板上的開孔結構或若干豎向間隔設置于后容納面板上的
肋條所形成的若干風道結構;或,
所述后容納面結構包括:與上吹吸體及下吹吸體后部的一端相對的第一容納塊、與上吹
吸體及下吹吸體后部的另一端相對的第二容納塊;所述氣流后導通結構是第一容納塊與第二
容納塊之間的開放空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吹吸體容納結構包括:有凹槽狀容置
部的框座,上吹吸體、下吹吸體相互疊合而放置于所述凹槽狀容置部中,凹槽狀容置部包括
前槽壁、后槽壁、底槽壁,所述前槽壁具有與吹吸體的音格口對應的開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槽壁前設有變音滑件,所述框座
設有與所述變音滑件的定位口相配合的能使變音滑件移動和復位的定位件。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變音滑件前還設有吹口條,所述框
座具有與吹口條相連接的連接部。
7.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前槽壁或后槽壁開有缺口。
8.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吹吸體由氣流通道板、音
板和音格板疊合而成。
9.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槽壁包括壓緊吹吸體的壓
緊機構,所述壓緊機構與底槽壁直接或間接相連。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壓緊吹吸體的壓緊機構包括壓緊吹
吸體的彈性片體,所述彈性片體與上吹吸體、下吹吸體的后面相抵接,所述彈性片體上設置
有氣流導通結構;或,
所述壓緊吹吸體的壓緊機構包括頂件壓緊機構,所述頂件壓緊機構包括壓緊吹吸體的頂
件和用于給頂件移動導向的導向支架,頂件上設置有彈性復位機構,所述頂件和導向支架兩
者相配合具有限制頂件移動的限位機構。
11.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吹吸體其各自左右
兩側分別有對其定位的定位部件,或其各自左右兩側分別有對其限位的限位部件。
12.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吹吸體其各自左右兩側分別
有對其定位的定位部件,或其各自左右兩側分別有對其限位的限位部件。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吹吸體其各自左右兩側分別
有對其定位的定位部件,或其各自左右兩側分別有對其限位的限位部件。
14.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兩側的定位部件中有移動定
位件,或者所述的左右兩側的限位部件中有移動限位件。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右兩側的定位部件或所述的左
右兩側的限位部件包括臺階結構和/或限位塊;上吹吸體與下吹吸體裝入其中后在橫向形成錯
位配合。
16.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下兩個吹吸體都有左、右定
位部件,或上下兩個吹吸體都有左、右限位部件,或上下兩個吹吸體中一個吹吸體有左、右
定位部件,另一個吹吸體有左、右限位部件,所述各定位部件和/或各限位部件與前槽壁、后
槽壁、底槽壁相配合圍成盒狀結構。
1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吹口條與所述的框座的至少一端
通過卡接機構連接。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接機構包括設置在吹口條上的
公卡扣和設置在框座上的連接部的連接腔,連接腔內設置有與吹口條公卡扣配合的母卡扣件,
母卡扣件包括母卡扣主體和與母卡扣主體連接的母卡扣和按鈕,連接腔設置有容納公卡扣插
入的卡扣口和按鈕穿出的按鈕口,母卡扣件上設置有彈性復位機構。
19.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吹吸體的上方設置有蓋子,
其后部與固定于框座上的鉸鏈相連以實現開閉。
2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吹吸體的上方設置有蓋子,其后部
與固定于框座上的鉸鏈相連以實現開閉。
2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吹吸體的上方設置有蓋子,其后部
與固定于框座上的鉸鏈相連以實現開閉。
22.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吹口條與所述的框座的一端通過
卡接機構相互連接,另一端相互軸接。
23.根據權利要求4或5或6所述的口琴,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槽壁包括由多個機械零
件組成的壓緊機構的一部分,壓緊機構由底槽壁延伸設置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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