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2、16、18、19或20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
在SEQ?ID?NO:32、36、38、39或40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
區。
2.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2、16、18、19或20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32、36、38、
39或40中所描述的可變輕鏈。
3.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2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在SEQ?ID?NO:32
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區。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
包含在SEQ?ID?NO:12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32中所描述的可
變輕鏈。
5.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6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在SEQ?ID?NO:36
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區。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
包含在SEQ?ID?NO:16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36中所描述的可
變輕鏈。
7.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8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在SEQ?ID?NO:38
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區。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
包含在SEQ?ID?NO:18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38中所描述的可
變輕鏈。
9.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19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在SEQ?ID?NO:39
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區。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
包含在SEQ?ID?NO:19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39中所描述的可
變輕鏈。
11.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其包含在SEQ?ID?
NO:20中所描述的H-CDR3區、H-CDR2區和H-CDR1區,以及在SEQ?ID?NO:40
中所描述的L-CDR3區、L-CDR2區和L-CDR1區。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
其包含在SEQ?ID?NO:20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
13.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
其包含在SEQ?ID?NO:40中所描述的可變輕鏈。
14.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
其包含在SEQ?ID?NO:20中所描述的可變重鏈,以及在SEQ?ID?NO:40中所描述的
可變輕鏈。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1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16.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15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17.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2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18.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3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19.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5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20.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10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21.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其中所述
經分離的抗原結合區能夠在TF-1增殖分析中以比參考抗體MAB215和/或
BVD2-21C11低至少120倍的IC50值中和0.25ng/ml人類GM-CSF。
22.一種由以下核酸序列編碼的經分離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
變重鏈:包括SEQ?ID?NO:2、6、8、9或10的核酸序列,其中所述抗體或其功能片
段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
23.一種由以下核酸序列編碼的經分離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
變輕鏈:包括SEQ?ID?NO:22、26、28、29或30的核酸序列,其中所述抗體或其功
能片段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
24.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功能抗體片
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12、16、18、19或20所描述。
25.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12所描述。
26.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16所描述。
27.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18所描述。
28.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19所描述。
29.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鏈,其如SEQ?ID?NO:20所描述。
30.一種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功能抗體片
段的可變輕鏈,其如SEQ?ID?NO:32、36、38、39或40所描述。
31.如權利要求30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輕鏈,其如SEQ?ID?NO:32所描述。
32.如權利要求30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輕鏈,其如SEQ?ID?NO:36所描述。
33.如權利要求30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輕鏈,其如SEQ?ID?NO:38所描述。
34.如權利要求30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重輕鏈,其如SEQ?ID?NO:39所描述。
35.如權利要求30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人類或人源化
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可變輕鏈,其如SEQ?ID?NO:40所描述。
36.一種經分離的核酸序列,其編碼如權利要求1至21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
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
37.如權利要求36所述的經分離的核酸序列,其包括(i)SEQ?ID?NO:2、6、8、
9或10,以及(ii)SEQ?ID?NO:22、26、28、29或30、56或57。
38.一種經分離的核酸序列,其編碼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功能抗體片段的抗原結
合區,其包括(i)SEQ?ID?NO:2、6、8、9或10,以及(ii)SEQ?ID?NO:22、26、28、
29或30,其中所述抗體或其功能片段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
39.一種載體,其包含如權利要求36至38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核酸序列。
40.一種經分離的細胞,其包含如權利要求39所述的載體。
41.如權利要求40所述的經分離的細胞,其中所述細胞為細菌細胞。
42.如權利要求40所述的經分離的細胞,其中所述細胞為真核細胞。
43.一種醫藥組合物,其包含如權利要求1至21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
的對人類GM-CSF具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和用于此的醫藥上可接受的載劑或賦形
劑。
44.一種如權利要求1至21中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經分離的對人類GM-CSF具
有特異性的抗原結合區用于制備藥劑的用途,所述藥劑用于治療與GM-CSF的不期望
存在有關的疾病或病癥。
45.如權利要求44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疾病或病癥為炎癥性疾病。
46.如權利要求45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炎癥性疾病選自類風濕性關節炎、多
發性硬化癥、克羅恩(Crohn′s)病、牛皮癬、哮喘病、特應性皮炎及休克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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