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風味組合物,該組合物含有i)至少0.1重量%的一種或多種調
味物質,該調味物質任選地含有糖類甜味劑和/或人造甜味劑,所述糖類甜味
劑和人造甜味劑的含量分別為組合物重量的0-20重量%和0-3重量%;以及
ii)0.001-95重量%的選自由式(I)或式(II)表示的物質、它們的可食用鹽
和它們的可食用酯所組成的組中的一種或多種調節風味物質:
其中:
R
1和R
2獨立地表示氫、用一個或多個選自羥基、氧和C
1-C
3羧基中的取
代基各自任選取代的C
1-C
5烷基或C
1-C
5烯基;
R
3表示氫或C
1-C
3烷基;并且
X表示用1-4個選自甲基、乙基和丙基中的取代基取代的亞乙基;
其條件是,當所述組合物含有N-[2-羥丙基]-葡糖酰胺、N-[2-羥丙基]-
葡庚糖酰胺、它們的可食用鹽和/或它們的可食用酯時,這些調節風味物質與
所述調味物質的比例小于50∶1。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所述調節風味物質與所
述調味物質的重量比為1∶100至10∶1。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當該組合物含有人造甜
味劑以及N-[2-羥丙基]-葡糖酰胺、N-[2-羥丙基]-葡庚糖酰胺、它們的可食用
鹽和它們的可食用酯時,所述調節風味物質與所述人造甜味劑的重量比小于
50∶1。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當該組合物含有人造甜
味劑以及N-[2-羥丙基]-葡糖酰胺、N-[2-羥丙基]-葡庚糖酰胺、它們的可食用
鹽和它們的可食用酯時,所述調節風味物質與所述人造甜味劑的重量比小于
20∶1。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
含有0.01-90重量%的所述調節風味物質。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含有0.1-25重
量%的所述調節風味物質。
7.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該組合物
含有1-95重量%的所述調味物質。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一種或多種所述調節風
味物質選自由式(I)所表示的物質、它的可食用鹽和它的可食用酯所組成
的組中。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X表示用1-4個甲基取
代的亞乙基。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X表示用至少2個甲基
取代的亞乙基。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風味組合物,其中,一種或多種調節風味物
質選自2-羥基-N-(2-羥基-2-甲丙基)-丙酰胺、N-乳?;?1-氨基-2-丙醇、N-乳
?;?2-氨基-1-丙醇、N-乳?;?2-氨基-2-甲基丙醇、N-葡萄糖基-1-氨基-2-
甲基-2-丙醇、N-葡萄糖基-1-氨基-2-丙醇、N-葡萄糖基-2-氨基-1-丙醇、N-
葡萄糖基-2-氨基-2-甲基丙醇、N-(2-巰基丙基)乳酰胺、它們的可食用鹽和它
們的可食用酯。
12.一種調節風味物質,該調節風味物質選自由式(I)或式(II)表示
的物質、它們的可食用鹽和它們的可食用酯所組成的組中:
其中:
R
1和R
2中的一個表示用3個或4個選自羥基和氧的取代基取代的C
3-C
4烷基或C
3-C
4烯基,另一個表示氫;
R
3表示氫或C
1-C
3烷基;并且
X表示用1-4個選自甲基、乙基和丙基中的取代基取代的亞乙基;
其條件是,所述物質不是N-[2-羥丙基]-葡糖酰胺、N-[2-羥丙基]-葡庚糖
酰胺、它們的可食用鹽或它們的可食用酯。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調節風味物質,該調節風味物質選自2-羥
基-N-(2-羥基-2-甲丙基)-丙酰胺、N-乳酰基-1-氨基-2-丙醇、N-乳?;?2-氨基
-1-丙醇、N-乳酰基-2-氨基-2-甲基丙醇、N-葡萄糖基-1-氨基-2-甲基-2-丙醇、
N-葡萄糖基-1-氨基-2-丙醇、N-葡萄糖基-2-氨基-1-丙醇、N-葡萄糖基-2-氨基
-2-甲基丙醇、N-(2-巰基丙基)乳酰胺、它們的可食用鹽和它們的可食用酯。
14.一種組合物,該組合物含有至少0.001ppm的一種或多種權利要求
12或13所限定的調節風味物質。
15.權利要求13所限定的一種或多種調節風味物質在改善食品、飲料、
藥品、煙草產品或口腔護理產品的風味中的應用。
16.一種改善食品、飲料、藥品、煙草產品或口腔護理產品的風味的方
法,該方法包括,向所述產品中添加0.1-10000ppm的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
一種或多種調節風味物質。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該方法包括,向所述產品中
添加1-5000ppm的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一種或多種調節風味物質。
18.一種選自由食品、飲料、藥品、煙草產品和口腔護理產品所組成的
組中的產品,該產品含有0.1-10000ppm的一種或多種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
調節風味物質。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產品,其中,該產品含有1-5000ppm的一
種或多種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調節風味物質。
20.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產品,其中,該產品含有0.1-10000ppm的
一種或多種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調節風味物質。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產品,其中,該產品含有1-5000ppm的一
種或多種權利要求12所限定的調節風味物質。
22.根據權利要求18-21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產品,其中,當該產品含有
添加的甜味劑時,所述調節風味物質與糖類甜味劑的重量比不超過1∶1,且
所述調節風味物質與人造甜味劑的重量比低于50∶1。